听到丈夫如此说,潘夫人不由得大为埋怨,你们这些当官的各个铁石心肠,高三也是个孤寒之士,若是寻常下第也就算了,但这次由你将他黜落,高三可要遭京兆府决痛杖至死的,那样杀人者岂不是等于夫君你了?
原来,唐朝的杖刑是为“五刑”之一,处于徒刑和笞刑之间,有很大的灵活性,比如杖刑可以抵充流刑,犯妇、官私婢不堪流刑者,往往可以在杖刑后留家,代替流刑或徒刑。然而统治者也可随意加重杖刑数量,通常杖刑分为六十到一百五个等级,可额外加到一百六十,最高不得超二百,《唐律疏议》里说得明白,“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不得过二百”是也,所以像高岳这样的被定为二百四十杖的,也算是唐朝律法史上的突破之举。
数量毕竟有天花板,于是统治者又开始在下手轻重上做文章,假如犯人犯了私铸之罪,官府便可绕开律法,直接二十脊杖就把你敲死,使得杖刑造成“虽非死罪,大半陨毙”的效果,这便是让人闻风丧胆的“决痛杖一顿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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