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巡院体系,是刘晏创设并完善起来的,到了这时候,全国沿漕运和要道的各处巡院,大体分为三个等级:留后、巡院和分巡院。
留后地位最重要,全国也就那么几处,如上都长安、东都洛阳、河阴、扬州等,这几处贯穿着国计的命脉,所以官长叫做“留后”,通常带检校郎中(或员外郎)即侍御史(或殿中侍御史)的衔,属于官职体系里的10—11级;
再往下就是地方性的巡院,官长叫做“知某院”,通常挂衔为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属于11—15级;
至于更低的分巡院,官长叫“知某院事”,挂的官衔也最低,好多都是试大理石评事、太常寺协律郎或奉礼郎,乃至卫佐官,属16级再往后的。
巡院官的来源比较驳杂:有地方州县官员被看中,便可从本职里“勾留”出来,到巡院里兼职,这叫勾留官,如唐代有位叫刘茂贞的,本来是去泗州当司仓参军事的,结果因有理财之能,即被当时的盐铁司“勾留”,便担任集津分巡院知院官,拿的是司仓参军事的俸禄,干的却是巡院事务,是“寄禄”和官职分离的典型(《刘茂贞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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