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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先秦的律法和刑狱制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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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司法机关有王国中枢和地方两级:

(1)廷卫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其职责是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裁断的疑难案件。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2)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自行审断辖区内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报送中央廷卫审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亭、里,也有一定司法权。

秦律规定的主要犯罪行为有:1、危害皇权罪,也就是谋反或污蔑君王、王室。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盗窃、诈骗、伤害及杀人。3、官员渎职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私自卖酒给秦国本地人、未成年人,逃避徭役赋税、扰乱治安等等。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夫殴妻、通奸、妻私逃、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等等,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比如《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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