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星娱乐提供不出任何与《世界中心》相关的实质证据,只是咬着梁安歌的歌词,说是在合约期创作的。
云花法务部律师反驳:“《世界中心》是我方当事人在与炎星娱乐解约后创作。”
并提供第一首歌曲《寒暄》发布时间以及《世界中心》制作期间等证据。证据充分。
炎星娱乐律师又说:“短短一月,梁安歌不可能创作出一张专辑。只是解约后才发布,但草稿肯定是在合约期产生的。”
但是他们提供不出草稿,只能说:“灵感和腹稿一定是在合约期产生的。”
云花法务部律师像看傻子一样:“我方当事人与炎星娱乐签约,根据合同约定,合约期间我方当事人创作的作品属于炎星娱乐。此作品应为实质完整作品。
但我方当事人脑海中未成形的作品和灵感应属于我方当事人。且再问原告:你怎么证明我方当事人在合约期间脑子里存在的灵感和肚子里存在的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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