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首发在立木的官微上,主旨便是通过田盟这件事,论述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陈律师表示,身为一名律师与当事人订立协议,并不仅仅是民事委托代理那么简单,而是更加类似于基于信托理论之上的信义关系。这个信义关系,最初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判例——被授信人同时也肩负更加严苛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两项就是忠实义务与告知义务。在此基础上,又可外延扩大为不得利用客户的信任与资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私利,以及基于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客户可期待的利益最大化亲自作为。
文章本身写得很好,遣词造句有点翻译腔,一看就知道笔者一定苦读过从句套从句,逗号后面再来一个从句的英文普通法名著。当然,最为可贵的还是三观正,正得可以给桥梁工程师当水平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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