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按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萧杰的手机屏幕前出现的正是这条法律。
他的脑中思索着胡氏科技的两种债务偿还方案。
一是胡氏科技以现金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欠款金额的40%,剩余60%待债务人破产清算后,由法院分配;
二是胡氏科技以现金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欠款金额的60%,剩余40%供应商放弃追偿,不再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益。
这两个方案的前提是:胡氏科技在支付员工工资、水电、税费、破产费用后仍有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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