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汉代地方政治之特点,更以其富有民治之精神也。试观太守受策由其一方,俨然唯我独尊矣。然汉制非本那人不得为郡吏。放太守隶属诸曹,率由本那士民任之,佐治其郡,是不啻以其民治其地,而由太守总其成。郡丞统领后曹为幕僚长,率百僚佐太守为治。以本那人参太守幕府。既如以‘科员政治’目之,则负一郡之实际之政治运作;而既以同那人组成太守府‘后曹’,则不啻为一变相之参议会也。且复以学有专长之士组‘议曹’,佐太守议郡政之得失,直是一专家委员会,作太守之顾问机关,太守但秉中央政令,维系对中央关系,擘画大计,总其成且。故汉代的地方政治能得乎民治之长,而不致失其向心力也。
其县政亦复如是,县吏既出诸察举,更有所谓‘三老’、‘孝悌’、‘力田’者,皆一县年高德勒之士。与县丞尉以事相教,让政治得失,是亦不啻一参议会也。是亦汉代政治之特点,不幸傅至后世则变质矣。(五)汉制为后世所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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