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番腾挪,伊拉克达拉姆公司的第一批货款到了红星厂的账户里面,这一天是1982年的正月十八日。
按照约定,红星厂必须将外汇账户里的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之外的所有货款,转入红星防务公司的外汇账户上。在于两伊之间的交易中,红星厂充当了中间商的角色,酬劳是一次性的交易额的百分之二。
伊拉克达拉姆公司的单子约为三亿美元,因此红星厂能够在此项交易中获得六百万美元的酬劳。但是,按照约定,达拉姆公司只是现金支付交易额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约一亿美元,其余的以每桶十五美元的离岸价格使用石油支付。
按照李路在红星防务公司的持股比例,他的分红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三亿美元的交易额中,毛利润有一个很粗暴的计算方式1比1换成华夏币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这是成本,也就是说,三亿美元商品的成本大约为三点六亿华夏币,这里面还剔除了亚洲虎坦克这一部分,因为亚洲虎坦克有一大半的利润是属于以克莱斯勒防务公司为首的外方企业联合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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