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和版权收入只是人类社会和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论断是显而易见的在没有印刷术的时代,根据对古籍记载的考证,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中外的古人,都是没有给文章创作者‘版税’的习惯的。
一个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文人,写了一本书,被别人抄录,只要借走就能抄。卖书的人也从来只考虑纸张笔墨和抄写的人工成本,不会考虑版税支出。同时期的欧洲神父或者中东阿hong传播经文、翻译运动,也是一样。
总的来说,是因为在那些时代,完成知识传播这项服务的全过程中,‘创作’并不是最稀缺的一环,把一本书变成一万本,复制的成本比创作高得多,所以创作成本被人忽略了。只有毕和古登堡之后,印刷术让复制成本大幅下降,以至于创作变成了知识传播过程中相对最稀缺的一环,人类的法律才发明出了‘著作权’和‘版税’这些概念,以促进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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