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法律只是人类社会运营所需的n种行为准则之一,而且是最底限的一种。法律的价值从来不是教人做好人,只是教人别做坏人,而且它的滞后性和僵硬性,无疑会导致其在发展越来越快的社会中,愈发的不适应。
所以,只有在社会治理出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时,靠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才是社会的主流。我们目前之所以天天谈依法治国,也不过是因为我们目前确实处在初级阶段但是请对方辩友和各位观众千万不要被这个历史阶段的局限性蒙住了双眼,把这种特殊情况当作举世皆然的普遍真理。
古罗马共和国有无数的习惯法,在制约执政官成为独裁者,在制约独裁者成为皇帝可是,当凯撒的铁蹄迈向元老院的时候,那些法条起作用了么?很遗憾,没有。最后,是被道德或者信仰驱使的人,用了法外的手段阻止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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