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见雄指着刚刚打印出来的一堆材料,指点诸位妹子说:
“你们看,这个‘l干妈’的辣酱商标,是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用的,但是最初两三年并不是注册商标当时黔贵省的l干妈公司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过注册申请,但被商标局以‘l干妈只是普通的人身称谓,不具有显著性’为由驳回了。
后来还是上世纪末,因为品牌做大、仿冒渐渐开始出现,商标局才通过了注册申请。但同样是因为‘不具有显著性’,为了怕商标申请人滥用,当时只给注了第30大类,也就是‘饮料类经济作物、米面谷类制品、面点、冷饮、调味品、香料……’。
而这个邓长春的‘隆盛食品’申请的‘海鲜干妈’、‘老姨妈’……等等商标,是用于卖腌渍类食品的,并不是单纯的‘调味品’,所以在《尼斯商标分类表》里面属于第29大类。同时,这个商标申请下来的时候,是在‘l干妈’驰名之前,所以属于合法使用。换句话说,哪怕现在黔贵省那个‘l干妈’已经这么有名了,邓长春摆明了是蹭别人的热度,但只要对方还没被正式认定为‘全国驰名’,邓长春就可以继续合法地蹭下去。因为只要一个商标不是‘全国驰名’,就不能被享受‘跨类保护’或者说‘全类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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