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简单的案子,审上三个月都是正常的。
马和纱与苹果公司怼起来的案子,同样也花了这么多时间。
不过,三个月和三个月,是不一样的。
普通案子的三个月结案,是建立在“如果用心审、加班加点投入精兵强将、排到最高优先级,那么一个月肯定能搞定”的基础上的。
而苹果这个案子,却是实打实的疑难杂症,属于“哪怕排到最高优先级,让全院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精兵强将一起攻关,也得三个月才能审完”那种。
毕竟,虽然事实认定和证据判断方面,双方几乎没有分歧。但这个案子的法条适用和情节归纳,却是开创了一些前所未闻的盲点。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分野如何界定?
附着在一家高科技公司的电子产品上的软件性权利,与硬件性权利持有者的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这里面的维权尺度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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