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我一直有个疑问,如果诉讼阶段,根据开发商与银行间的《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相应承担优先回购义务,实现物权的变现,以保证银行债权实现,化解银行金融风险。开发商帮购房者清还欠款余额或履行回购义务后,银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借款主合同消灭,抵押从合同也随之消灭,由于法律规定抵押权不能转让,原来房屋的抵押权便无法实现银行向开发商的转移。对已替购房者偿还借款或承担了回购义务的开发商而言,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虽然说现在有所谓的贷款保险,可是,真正实施起来的情况是,保险费照收不误,除了问题拒赔也是经常的事情。我从事房地产这么多年,最后由保险公司买单的寥寥无几。保险公司的毫无信誉,在我看来,要使他们不改目前的经营思路,以后他们退出这个市场是早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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