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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武元年五月,明帝显德的一道禅国诏书为朱明王朝长达二百八十二年的统治划上了句号。伴随着旧王朝的结束,新王朝的诞生,中原各地也就此结束了延续6年的“军管状态”。取而代之的是中华王朝崭新的行政制度。
新帝国将目前所能控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黑龙江、辽蓟、河北、陕西、山东、安徽、江西、直隶、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台湾,二十一“行省”。另设立乌思藏宣慰司、朵甘思宣慰司、沃儿都宣慰司、南洋宣慰司,四大“宣慰司”。故而时人又称其为“四司二十一省”。
此外中华朝在地方行政机构设立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分设省、府、县三级政府。废除原来明朝设立的巡抚、巡按、道台等临时职位。改设“省政使”、“省御使”为省级行政、司法长官;“知府”、“监察使”为府级行政、司法长官;“知县”、“县丞”为县级行政、司法长官。宣慰司级政府则设立“藩司”、“总督”二职负责军政大权。以上地方官职均由中央统一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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