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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之罪乃是中国古代封建时代最不可饶恕的罪行。现有维护封建帝王**统治及君臣关系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也有维系父子、尊卑等封建伦理关系的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等罪名。自唐朝起凡犯十恶者均处以死刑和流放等重刑,不得请求特别审议、金钱赎罪或减刑。明律还扩大了十恶罪的范围,凡部民杀死本管知县、知府、知州;军士杀死本管百户、千户、指挥;学生杀死授业老师,也称为十恶,处以极刑。中华朝虽在刑法上沿袭明律,但十恶、七杀、六脏、巫蛊、奸党等罪名却并没有被完全继承下来。特别是不睦、不义之类带有明显封建伦理道德色彩的罪名更是被完全弱化成了寻常的治安条例。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对伪造、诈骗等经济犯罪的日渐严厉的制裁与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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