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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秦法调整,蒯良登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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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家,讲究的是轻罪重刑,重农抑商,实行残酷的刑罚,以绝对的高压来维持社会的稳定,这会让短时间内社会稳定,但这样做的副作用,是会导致阶级激化。

而秦势力虽然沿用了法家,但对于诸多内容都进行了改变,融合了儒家、道家和商家等思想,减轻赋税,取消对工商阶级的歧视,减轻刑罚强度,废除耻辱刑和宫刑,缩减肉刑范围和死刑范围,转而以徒刑为主,增加合理利用自然环境的法律条文等等,意为将《秦律》打造成一部良法善法。

(PS:如裹小脚是南宋时期产生的,别把历史上的什么坏事都赖在始皇帝身上,老背锅人了!)

随着法学院的发力,目前《秦律》被划分为总则篇、刑事篇、军事篇、民事篇、行政篇、商篇、环境篇、程序篇,共八篇。

作为秦律执行机构的为司法司,也就是专门衙门,不是由地方主官兼任,而是由专门的官员出任;司法司长官与地方的主政官、军事官作为地方最重要的三个官员,并称“三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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