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早于民国十七年实行新闻出版检查制度,这一年先后公布了《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两年后,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出版法》、《日报登记办法》、《出版法实行细则》,同时司法院还公布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对违反新闻检查制度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在上海、北平、天津、汉口等新闻报业发达的城市,国民党设立了新闻检查机构,由当地政、党、军三方机关派员组成,合署办公开展新闻检查和审查。依据《新闻检查标准》、《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这一专门机构对当日出版的日报、晚报、小报、通讯社稿,乃至增刊、号外等,在发稿前要将全部稿件一次性送检,或者是分次送检,对于不服从检查的报纸,将会给予停刊一日或一周的处罚,甚至视情给予更为严重的处罚。新闻出版检查主要出于国民党、国民政府的政治需要,而在抗战时期,除了政治的需要,还要服从抗战的需要。因而,在日本侵华战争开启后,国民政府对新闻出版的检查和管制则要更加严格。抗战新闻检查和审查,其中有保密的必要,不能因为新闻报道,泄露了国军部队军事部署、部队编制、番号、武器装备等国家军事机密,影响抗战大局。当然,还有鼓舞民众抗战热情、鼓舞将士战斗士气的需要。关于国军作战的报道更是有专门的出口,要统一新闻报道口径。关于战果和战损,更是要经过军方的同意才能够报道。这些规定和程序,就不是一般的民众和读者所能够得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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