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三-第三百四十四章 毒士贾诩
烽火四年十一月一日,以谢安为首的内阁联名发布三条法令,夏羽看后,盖玺,三条法令录入大夏律典,并昭告大夏各州县。
第一条法令:凡私人守法所得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叛国作乱,大逆不道者不得罚没。
第二条法令:凡官员家人经商,财产必须存入大夏中央银行,不得以权谋利,巧取豪夺,隐瞒所得,但有违反者,罪加三等,情节严重者,非法所得全部财产纳入国库,贵族削爵贬为庶民。
第三条法令:大夏中央银行将作为独立三省的行政机构,具有铸造货币,发行货币,监察地方府库等职权,大夏国王为中央银行名誉行长,大夏中央银行只对王室负责。
三条法令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的地位,保护私有财产,明确官员家属可以经商,但却做了限制,也就是要做到官员财产透明化,官员以权谋私利加重罪,而第三条则明确了大夏中央银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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