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秀选手,参加选秀的真正意义,也还是在于能够签约唱片公司,完成自己的音乐梦想。
在“流行偶像”中,前十名都必须和十一工作室签约,而冠军则会获得奖金,最重要的是一纸唱片合约。[]
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必然有唱片公司从参赛选手中现好苗子,那么先接触谈判的权利,就十分有用了。虽然率先接触谈判,没有优先签约权一锤定音的威力,至少可以让唱片公司在谈判中占据先机。
西méng一福勒所要求的“优先接触谈判权1”无疑是在为之后的比赛做打算,在他看来“流行偶像”肯定不止一季,而且还有在全世界开展的可能xing。所以,就如同埃文一贝尔“选手收入的分之二十”一般,西méng一福勒也选择了长远的利益。
从这一个小细节就可以看出西méng一福勒比埃文一贝尔高明的地方了,埃文一具尔只是固守自己的底线,临场应变能力绝对没有西méng一福勒如此出s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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