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9,1999
今天凌晨,我把那个叫tony的小男孩埋在后院的葡萄藤底下了,那是后院的泥土里第四个住客,和他的前三位前辈相同,一只社会的蛀虫。本来他还能有十几年肮脏糜烂的日子要过,我却早早帮他解脱了,谁叫他半夜不回家,蹲在我的门口抽大麻呢。我讨厌那味儿,特别是当它出自一个满脸雀斑的高中生的口腔,这令我深深对美联邦的未来感到担忧。
不过在眼看着他咽气之后,我突然后悔了。因为我发觉杀死他是一件利润与成本不成比例的事情,譬如我足足花了四个小时去清洗他的内脏,手都破皮了才把恶心的大麻味洗掉。至于那两瓣肺……就和躯干一起埋了吧,我是绝对不会吃的。
咀嚼作为早餐的他的肝脏的时候,我开始反思自己这种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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