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家鼎要的就是这个,因为上面说的是“与者,减五等。”而笞刑是最轻的刑罚,从笞一十到五十共分五等。现在要钱的只判了四等笞四十,再往下减五等,就超出了最轻的刑罚笞一十,也就不用处罚了。这样一来,就算将来御史等人查案,也查不出什么毛病来了。
这个案子是这样搞定了,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子怎么办?
萧家鼎觉得有些棘手,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
不过,这个案子倒是给了萧家鼎一个新问题。因为唐律中几乎所有涉及赃物估价的罪名,都是按照绢为标准计算的,而全国的绢价相差这么大,各地的量刑随着绢价格的的变化便有很大的不同;由此必然造成全国量刑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肯定是普遍存在的了。因此,应当制订一个关于赃物估价的规定。
萧家鼎专门研究法制史的,他知道,这样的规定唐朝先后制订过两次。第一次是在唐玄宗开元时期了。由朝廷制订了一个用于全国量刑时折算赃物的统一的绢价,是每匹五百五十文。而在唐朝末期的唐宣宗时期,因为天下大乱,物价飞涨,所以绢的价格也大幅增长。不得已朝廷又一次统一全国的赃物估价的绢的标准。规定每匹绢折算为九百文。而现在的唐朝,这样的规定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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