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囚时间只有一个月,所以时间很紧。当然,李恪下去录囚,主要是了解情况,把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集中起来,交由他的陪同录囚的书吏办理。然后将结果报他,他最后升堂问案,作出裁判。
唐朝的时候,录囚已经形成制度,这种录囚的改判是有法律效力的,相当于现在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具有终审裁判的效力。
这样一来,陪同李恪下去审案的人数自然就少不了。但是,被录囚的州县的书吏和官员则不能参加,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传唤询问。这一次少城县不在重点录囚的范围,加上唐临的大力推荐,萧家鼎也就名正言顺地进入了李恪的录囚书吏团中。唐临作为益州负责司法的司马,又是前任刑部尚书,所以李恪也让他陪同自己录囚。
录囚的第一站是益州下面的九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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