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恪眼睛一亮,他虽然说不上精通刑律,但是受到高度重视法律制订的皇帝弟弟李治的影响,他也时常研读刑律。所以对刑律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他知道唐律里有这样一条规定:“即同主奴婢自相杀,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也就是说,主人的奴仆杀死了自己主人的另外一个奴仆,如果这个主人要求衙门免除这个奴仆的死刑,可以减死一等。
唐律规定:“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意思是,死刑和流刑的减等,是刑种的减等,而不是刑种内部等级的降低。也就是说死刑本来有两等“斩刑”和“绞刑”,如果该奴仆论罪应当判处“斩刑”,减一等,那就不是减为绞刑,而是直接减为流刑三千里。这就是刑种的减刑。
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当时晏二郎的主人有这种要求,那衙门就应该减轻处罚,改判流刑,这样也就实现了晏二郎的老母要求的免死罪,她跟着小儿子去流放所一起生活的愿望。根据唐律的规定,长辈愿意跟随判处流刑的人去流放地生活的,可以准许并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因此老太太的这个要求可是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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