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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放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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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副秘书长、复兴党中央宣教部部长阮忠枢听在国会参会,参议院议长容闳提出了草案,供各位国会议员审议。容闳大声说,任何中华共和国的公民,都将享有言论自由。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些条例中所包含的限制性规定大体包括下列一些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五)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七)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容闳慷慨陈词:“各位,言论自由是泰西民主制度的关键, 也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保障言论因其有助于政治进程或推进真理强调表达的工具性价值之搜寻。言论自由不仅服务政治的需求,并且服务人类需要自我表达的灵魂之需求。正如法国的大哲学家伏尔泰说,‘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的说话的权利’,各位议员,拿到草案,要认真审议,这关乎中国长久之和平与稳定,乃是千秋万世之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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