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前的准备
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民诉第113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当事人的追加。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关闭小说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haimabooks.com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