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并决定以五院制组成国民政府。
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10~12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
此后于1932年1月、1947年4月、1948年5月对国民政府机关及人员安排进行了调整、调换。
国民党主政的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
即国民党训政时期的行政制度,规定由行政院掌理最高治权,国民党训政的意志通过行政院得以贯彻执行。
1936年行政院内设部和委员会与1928年《行政院组织法案》已经有很大的调整与变化。但国民政府中央及其人员数每年其实都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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