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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章 堂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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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律例参考前唐律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在大周,家奴是没有最基本的人权的,奴婢既同资产,即合由主处分。

“诸奴婢有罪,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可以银抵罪!”

可以说,主人杀家奴,几乎不需要付出法律代价,即便被查实,也可罚银了事。

这便是奴隶的悲哀。

甚至前唐还有律法规定,“奴婢告主,以卑凌尊,以贱犯贵,有失人伦。部曲奴婢为主隐。疏议云: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逆以上并不坐。”

除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基于主从尊卑之别,奴婢是不许告发主人的,否则处以绞刑。

这一条,在太祖查蓝惟庸、胡玉案时,为了奴婢能举报主人罪行,特地废除了该法。

这也是杨清源敢以此奴婢之证词查文颉罪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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