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法?
扶苏当即沉默了。
他略一思索,也明白了缘由。
想做到劳有所得、逝有所安、行有所畅,必须要修改秦律,因为这些在秦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劳有所得?
《司空律》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但这只限于居赀赎债者。
即欠公家钱又无力偿还的,只好服短期劳逸。
至于其他,一律无得。
想做到劳有所得,在大秦根本不现实,大秦每年征召的民众高达数百万,这么庞大的数量,若是人人日居六钱,这都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即便穷尽少府,也承担不起。
至于逝有所安。
这也跟律法有一定相悖之处。
秦律的等级划分,甚至包括到了墓地,拥有爵位的人死后是准许享有一定‘哀荣’的。
《商君书》规定,寻常的上造死后,可以在墓上栽一棵树,从这级往上,直到大夫,每高一级,就可以多栽一棵树,这其实是延续的春秋时期贵族的葬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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