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管学院三班陈某某同学和计算机学院六班程某某同学严重违纪事件进行如下处理。
你二人因恶意诈骗钱财被相关部门传召审判,以严重违反学校校规校纪,经查属实。
为严肃校规校纪,加强转化教育,警示其他学生,根据我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13条11款之规定,学校现给予你二人退学处理。
你二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离校。
备注:你二人行为极其恶劣,并已触犯法律,因此学校决定,不会接受你们任何形式的申诉。。。”
一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洋洋洒洒的大几百字,可以说直接将二人的性质定义为了诈骗。
非但如此,还十分强硬的剥夺了他们申诉的权利。
当然了,这也不是学校炜聂事实,而事实的情况就是如此。
根据之前那些人带过来的起诉书,对方就是以诈骗的形式进行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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