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繁琐”。包拯要是像“包公戏”表演的那么断案,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
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包拯不经复审、复核便下令处决罪犯,这完全就是擅权,是犯罪。别皇帝容不下这种臣子,就是同僚也会将其弹劾下台,其也根本没有机会铡了陈世美。
因为大义灭亲铡了自己的侄子而获得‘青’美誉的包公,在赵昺看来这也是掺了水的,因为以他所知这种情况在宋朝的司法制度下发生的几率太了,当然这还是在包公真的有这么一位侄子的情况下。而实际上包公生前留有一条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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