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可以发现,唐时大理寺的权力被分割了,但是职权更加细化与完善,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当然了,死刑案件等重大司法案件是需要上奏皇帝决定的,皇帝掌握最终解释权。唐代以大理寺为代表的三司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到了宋代,刑部的职权范围更加扩大,不再只做司法行政工作,而是直接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又给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增加了一层限制,平衡了三法司的权力,而宋时又增加了一个司法机关——审刑院。
审刑院是宋朝初期就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审刑院也称“宫中审刑院”。它的设立是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采取的措施。其的职权原来都属于大理寺和刑部,剥夺了这两个司法机构的权利,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对这两个司法机关的监督。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关闭小说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haimabooks.com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