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案件分析会俨然成为了一场小型学术研讨会。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有没有高效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方式呢?”
“有。”林自遥微微颔首,接着说道:“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常常通过法规的用词,并结合利益衡量的方式来综合判断一个法律规范的具体类型。一般而言,像“不能”、“不得”是效力性规范的用语;在进行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规范的类型。具体的操作方法是:首先要探明禁止规范所欲保护的法益;之后再将其所保护的法益与法律行为上所体现的私法自治相权衡,以确定哪个法益更为优先。综上所述,根据强制性规范的区分理论以及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都会导致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的无效。在目前尚未明确具体法律规范为何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判断违法合同效力时,要探明强制性规范的确切含义及其背后所欲保护的法益,从而判断具体强制性规范究竟属于效力性抑或是管理性,而不再机械武断地否定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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