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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章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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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是两个草包律师啊,覃涵在心里祈祷。

覃涵说:“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言。”

吴忧对李亦柯微微点了点头,示意由李亦柯发言。

李亦柯经过一年多的庭审锤炼,早已不是当年那个闷声不吭、语言匮乏的理工科直男了。

他早已能够大胆流畅地将自己的观点精准地表达出来了,换言之,李亦柯已经是一个合格甚至可谓是优秀的律师了。

李亦柯说:“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成立生效的,被告代理人一直强调,合同无效,是因为被告代理人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进行了混同,也没有厘清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元武......这个小律师真是大言不惭。

李亦柯接着说:“本案的最基本前提,是债权、物权区分原则的确立,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债物两份立法格局的确立,但是《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条法律规定中的“合同”,显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债权契约;而“未办理物权登记”,在我国物权采取公示生效主义的前提下,显然物权尚未发生变动。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债物两分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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