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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章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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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武立刻反驳:“《物权法》第30条的立足点在于‘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而本案的诉争房屋,是违法建造的。”

元武认为自己抓住了吴忧和李亦柯立论的短处,有一种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快感。

他期待着吴忧和李亦柯露出惊慌、后悔的表情。

元武提出的疑问的确是一个争议点。

李亦柯胸有成竹地说:“《物权法》30条条文中明确使用了“等”这一省略词,说明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事实行为不仅限于“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这两种,这条规定的涵盖范围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如果将“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作为一种示例,那么,完全可以认为“违法建造”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包含在了“等事实行为”的范围之内。”

元武神色冷淡,这个年轻律师,简直是在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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