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1]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在支付给A系列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回报之后,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A系列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是一旦A系列优先股股东获得的每股回报达到[3]倍于原始购买价格(除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外)后将停止参与分配。之后,剩余的资产将由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这个条款通常双方都愿意接受,但需要在清算优先倍数和回报上限倍数的问题上达成一致。通常的清算优先权倍数是1~2倍(1~2X),回报上限倍数通常是2~3倍(2~3X)。
(3)有利于创业者的条款:1倍(1X)清算优先权,无参与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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