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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利息权、收益享用权等等,都分别各是一种对资本的“产权”。国有资本的“所有”只能有一种,那就是归国家所有;但是对国有资本的“产权”却可以有许许多多种、许许多多项,这些项产权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人。这种“所有”与“产权”的区别不仅国有资本有,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种私人资本也有。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资本就是如此。从法律上说,上市股份公司运营的全部资本都为公司的股东所有。如果某人持有四川长虹的万分之一的股票,那么按照法律,他就对长虹公司自有资本的万分之一享有所有权。这万分之一可能是100万元,或者等于公司的4台汽车的市价。但是,长虹公司的这位股东并不能凭着他持有的股票就去长虹公司开走4台汽车,也不能据此到长虹公司财务部支走100万元现金由自己使用。这也就是说,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本所有者)并不享有公司资本的直接使用权和经营支配权。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小额资本的经营支配权通常是在公司经理们手中,公司经理们有权决定每一笔资本如何使用;而最终直接使用资本(开汽车、开机器等等)的还是公司的员工们。股份公司的股东们真正享有的权利,是获取红利和股息(资本的收益)的权利,是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从而参与决定有关公司命运的重大决策和选举公司董事会的权利。这是资本收益的享有权、对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对使用资本者(企业领导及其员工)的最终决定权和资本使用权的收回权。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还享有另一项权利——有偿转让上述各项权利的权利,也就是卖掉股票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所有者(股东)们所享有的“产权”。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就是要象界定对股份公司资本的各项权利那样,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的哪一项权利归于哪个人或哪些人,其目的是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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