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物资非常有限的时候,原始公有制是必须的所有制形式,为了部族的整体利益,为了将有限的物资最大限度地用于维持尽可能多的人口生存,这种合族拥有,而且由长老或者族长进行分配的方式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长于以后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
但在物资过剩的情况下,让族中每一个人拥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则是必然的,这一点在出现必要性之前我就已经在太昊实施了,过去的数年里,太昊族人拥有了自己的房子、陶器等生活必需品,生活物资则实行了局部的私有化,由原来的部族拥有“集体财产”,这种“集体所有制”而非“全民所有制”也已经在太昊存在了数年,广为部族长老和族人们所接受。
为了防止在分配过程中出现长老团和族长过度伤害本部族个人利益的情况,也防止物资向族长或长老个人集中,我让太昊刑部和精算司一起对各部族进行监督,要求各部族对分配情况造册上报,并由精算审核,若出现明显的不公,或族人无故丧失必要的生活所需,则经长老团审核后对部族提出改进要求,直至诉诸太昊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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