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3月15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依旧中英美苏四国政府间协议对外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5章17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
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
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
(二)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
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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