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有罪的概念。很明显,现在中国的法律并没有提及‘同性恋是罪’这个明确的条款,而且我还可以非常清楚明白地告诉你,同性恋永远也不会在一个儒家社会中被提上法律,因为它根本就不是个问题。那么我想,你提及的‘罪’,应该是道德意义上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上,在伦理的历史流变中,真正给予‘罪’以道德意义的,是什么?是宗教,是超出人法的神法。是基督教的托马斯·阿奎那,犹太教的迈蒙尼德,以及伊斯兰教的伊本罗斯德,这三个人,在神法原有的道德框架内,加入了俗世的‘罪’这样一个概念,以增加神法对人的裁罚权、约束力,这才让道德变成有强制性的命令。
“但是现在,我们处在一个‘上帝已死,诸神之争’、由意识形态引导的社会中,宗教也已变成个人的选择——国家是承认宗教自由的,也承认不信教的自由。所以如果要拿宗教的神法来定义整个现代社会的善恶,来将神法加诸于所有教徒和非教徒,那无疑是很天方夜谭的一桩事情。宗教本身的排他性几乎挑起了历史上所有的龌龊战争,他们在法国北部烧死了圣女贞德,在法国南部烧死了布鲁诺,包括二战的种族屠杀,也是以色列与巴勒斯坦绝不可能停战妥协的缘故——宗教的罪,是整个否定对方的存在。当你否定我们作为一个群体存在的合理性,你要用你的道德来劝诫我,对我有什么用?这太可笑了。这位记者同志,你这是要鼓励我们放弃这两百年所有志士仁人流血流汗建立起的一个更加宽容的中国,而去学本拉登发起圣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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