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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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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古老的惯例,被后来被普遍立为国家法律的一部份。

当犯罪事件发生,就会召开审判法庭,正常情形应当循着法律程序走到终点,也就是有判决权限者下判决后,经陪审员多数认可,再交由主审官以朗诵方式正式宣布结果,至此,程序就算是完成了,判决也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审判法庭召开了,判决也下了,但是陪审团不为认可或是不认可的表示,反而纷纷退席,以致于在程序尚未完成时,就已经陷入无陪审员的窘境。

此时就称为审判法庭流会,罪犯会被视为无罪者释放,事后也不能再行召开第二次审判法庭来追究。

这是因为在上古时期,主审官都是当地的权贵份子,时有藉由法律来欺压平民百姓、陷人于罪的情形,陪审员又多为权贵份子的党羽,造成冤狱不断、枉死者众。但偶尔陪审员中还有那么几个良心人士,不忍诬陷无辜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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