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更认签字, 而中国更认印章。公章之于法人,就相当于玉玺之于皇帝。它是信物, 代表某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比签字对第三人更有可信度。谁手里有公司公章,谁实际上就是老大。
若原法人不交公章,公司甚至不能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便也不能更改法人代表、更换营业执照。
原ceo就是要杠, 企业只能陷入停摆,表面上的诸多解决方法在法律上全都不易实现。
比较容易想到的是去法院告。然而,由于公司新任法人没有公章,毫无疑问, 起诉状上便也没有公章,而未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在法院的立案庭上很难被人接纳受理, 造成起诉困难。等费九牛二虎之力说服对方、起诉成功, 持有印章的前法人收到法院传票以后可以直接掏出公章并且递交《撤诉申请》, 撤回来, 让案件无限循环,而法院是没可能在开庭前就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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