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正式开始,何岚的代理律师开始宣读起诉状。
然后是郝好答辩。
再然后,在主持审理的法官总结了争议焦点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原告方开始向法庭举证。
原告各法庭提交的证据郝好已经提前拿到了。
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都应当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将证据提前提交至法庭。但可能很人有外行人注意到,其实,原被告举证期限的到期日是不同的。
原告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举证期限,而被告是从收到法庭邮寄的起诉状之后才开始计算举证期限。
而恰恰是这个时间差,给了被告应对准备的时间。
庭审继续,原告何岚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两份,一份是何岚与刘小天的结婚证,另一份是一份协议书。
结婚证显示两人结婚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日;协议书的签署人是何岚与刘小天,签署的时间也是2010年10月1日,而协议书的内容正是约定双方在婚后取得的收入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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