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5章
明代从南方调运公粮至北方,主要分为海运和漕运两个部分。从明成化年间开始,每年的漕粮运量常额约为四百万石,其中六成是来自南直隶和浙江。而除了漕粮之外,江浙地区的苏州、松江、常州、嘉兴和湖州五府还需承担专供宫廷、京官的所谓“白粮”,每年二十一万四千石。
明代规定漕粮全征本色,不得减免,除非在重大灾害或者漕运受阻的情况下,不得用金银或其他商品折算。而包括运费、修船费、人员消耗等等,全部都由粮户承担,按照正粮加耗派征。
如此一来,就给各级官府的贪污聚敛留出了巨大的操作空间,各种名义的加耗杂派层出不穷,甚至比正常缴纳的数量要多出了好几倍。
各府有户部和漕府的官员坐镇指挥,而州县以下就是由粮长负责征收和解运工作,粮长之下还有解户和运夫,以徭役的形势承担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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