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中的《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外国船只在一国领海内的“无害通过”,要求是很严格的。
如果是民商用船只,那当然没问题,有很宽泛的航行自由,直接遵守交通规则就行。
但是,对于执行特殊任务的船舶,要么要申请,要么要审批,具体法条很复杂,诸位看官不是学国际法的专家,我也不用说太细。(其实也不是很专业,连司法考试里都有航行自由无害通过的考点,考过的都懂)
如今跟顾鲲、米切尔哈彻这种情况相关的,主要就是用到一条,即“潜艇的无害通过”。
海洋法对潜艇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别国领海内,你必须是上浮通过,才算无害,如果是执行特殊的科学考察任务,非得潜航的,一定要找领海国审批。
这也是为什么后世渔民捞到任何无人潜航器,都可以直接充公的国际法法理依据:这是个潜水的玩意儿,领海国公民捞到后直接干走,法理上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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