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报名还是现场竞标,他们肯定只能用一个名义。
不可能直接报三个名字。
孔沁芳提出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华集团独自参与竞标,竞标成功之后,再转让部分股份给陈伟和金盛达。
另一种是,他们三方先成立一家合资公司,然后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去参与竞标。
两种方式都是各有利弊。
第一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国华集团国企身份的作用,提升竞标成功概率。
但问题也显而易见,陈伟跟金盛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哪怕他们提前订立几份协议,还是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二种方式,陈伟跟金盛达的权益倒是有了保障,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国华集团国企身份带来的好处。
毕竟国华集团在合资公司中,并没有控股权。
陈伟仔细权衡了一下,又问了问连莹莹的意见,最终,两人决定,还是用第二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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