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年,沿海一带,北自山东,南至广东,均出现倭寇骚扰;同时,元末盘据江浙的张士诚、方国珍余部逃往沿海岛屿和海外,企图卷土重来。
明太祖为此严禁私人出海经商,只允许对外贸易在政府之间、通过“朝贡”与“赏赐”的形式来进行。
政府在广州、泉州、宁波设市舶提举司管理外贸,对允许前来“朝贡”的国家发给“勘合”(凭证)。规定期限(两年、三年或十年)、人数、船数,并指定入境地点。
日本贡船来宁波,琉球贡船来泉州,占城(今越南中部)、暹罗(今泰国)和东南亚、南亚等地贡船来广州。未经允许或不按规定前来者,概予拒绝。
明初,中国沿海均实行海禁,惟独明州例外。
明洪武时期为避国号讳,太祖取采纳鄞县读书人单仲友的建议,取“海定则波宁”之义,将明州改称宁波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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