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相矛盾,只有一真。
在这个案例中,无论莎翁还是常生,他们都提出了自相矛盾的观点,当判决对自己有利时,他们就会以判决为前提条件;当判决对自己不利时,他们就会以合约为前提条件。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其实现的手段,就是给出一个虚假且不充分的前提,只是要从逻辑理论上加以破斥,还要让这些古人能够听明白,就比较困难了。
“这个案例来自海外之国,是我在梦中所见。或许在老秦很难解决此类案件,可那海外之国的官主解决起来就容易多了,因为他们的法令健全,有着‘上诉’机制,对县令判案不服的,就可向郡守再次提出告诉,这是一种完善的制度,在我老秦或许也有类似的事情,却只是偶然发生,或者十年百年也不会发生……”
白栋微笑道:“这就是第二步的答案。我们已经知道莎翁和常生都有犯错,可官家总要做出一个判决,所以第一审的官主应该驳回莎翁的告诉;这是因为莎翁与常生的约定虽不可以对抗官家判决,却是提出争讼的事实基础。根据约定,常生应在第一次赢讼后,才应该给付半费,而在莎翁提出争讼时,常生并没有参加过任何一场争讼,所以莎翁缺乏提出争讼的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他的争讼请求后,官主并不需要对本案事实做出判断,并没有产生实质上的输赢,因此两人不为输赢,自然也就不需要支付半费。此后莎翁可以提出‘上诉’。在上诉时。两人都算是第二次参与争讼了。也就无法做出之前那种诡辩,官主只要依据事实和法令,做出判决即可。一般认为,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出现,且莎翁不能证明常生在某场争讼中获胜,他将在上诉过程中败诉,这就是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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