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皆以为廷杖大臣,明朝最甚,然而唐自武后起,杖责大臣就渐渐成了家常便饭。虽未必如明代那样,但凡忤逆圣意便往往以杖责廷辱,一时成就了士大夫受廷杖反扬名的畸形价值观,然而,武后年间是杖责忤上大臣,李隆基是杖责犯法大臣,这杖刑甚至杖杀,前后的例子已经不能尽数。
因而,捏着杖杀王钧的制书,杜士仪不禁轻轻吸了一口气。他封还过杖责姜皎的制书,又在杖责裴伷先的问题上谏劝过,而今王钧因受赃而由天子制令杖杀,他若任其从手边就此而过,那也就显得毫无原则了。就算他是揭出王钧之事的始作俑者,此人贪赃枉法,还贿赂求职,确实罪责非轻,可即便按律当死,也不当如此之死!再者,正有人想着杀人灭口呢!
“王钧洛阳县主簿,非监临主司,其受赃当以坐赃致罪论处。其受赃六千贯,远过三十匹之数,上负天恩,下愧民心,罪莫大焉。然永徽律疏有云,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以王钧之罪,当徒三年,若以其罪重,以监临主司律重处,亦只绞刑。臣左拾遗杜士仪,据实上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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