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大齐,还是前朝大周,或者比大周更久远的朝代,盗墓挖坟都是斩立决的大罪!
前朝律例规定:“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执法非常严格。曾经有专门的《盗律》规定:“盗发冢”与伤人致残、讹诈、杀人及拐卖人口等同罪,都应处以磔刑。
大齐更是有严苛细致的律例,对各种盗掘墓葬的行为,有不同的处罚措施。轻的判处劳役,流放边陲蛮荒之地;如果有已经打开墓葬棺椁的,一律处以绞刑。从流放到绞刑之间,又有根据盗取墓葬不同器物的多寡贵重不同,处于不同的刑罚惩处。所谓“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从大周到大齐,盗掘坟墓一向是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仗行劫”以及“谋逆”这些重罪一样,被视为“大不赦”之罪。而且下面的官府不能裁决,一定要报到中央机构才能量刑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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