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旁的李家私人法律顾问黄大律师实在听不下去了,暗暗摇头。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相比较而言,华夏国的法律体系则更偏向于‘大陆法系’(这不是指内地大陆,是个法系的名称),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有成文法典,尤其受《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影响较深;优点是有较系统的法律,缺点是法律修改、重新颁布的周期过长,说得潮流一点,就是不够‘与时俱进’;成文法再怎么详细,也难免有顾及不到的地方,这就造成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真正的法治建立。
而普通法系则是以判例为主,辅以一些单行条例。在普通法系国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例,是可以对法官或者陪审团断案起到指导和决定作用的,随着判例越来越多,法律也越来越是完善。这也是‘普通法’这个名称的由来,意思是说它不是立法机构设立的,而是随着民间判例的累积,而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因为这些法律是民众创造的,所以才‘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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